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新闻中心 > 最新资讯
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 “营改增”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
作者:admin来源:网络 发布时间:2015/2/8浏览:5067次
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3〕52号)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)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4〕43号)的规定,现将我市电信业“营改增”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:

一、电信业“营改增”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增值税。

二、2014年7月申报期内,电信业“营改增”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2014年6月的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(含2万元,下同)的,暂免征收增值税;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应按规定就其销售额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。

三、自2014年第三季度起,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(含6万元,下同)的,暂免征收增值税;季度销售额超过6万元的,应按规定就其季度销售额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。

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    特此公告。

 

深圳市国家税务局

2014年6月6日

福建星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@版权所有 闽ICP备16023473号-2 技术支持:福州富制网络

电 话:0591-88200148 热 线:4007700073 地 址: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镜浦路11号内9号楼第3层